培训计划
  • Q1
    是否必填意见

    控制预约审核的意见填写要求,开启后审核通过或驳回均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核意见说明。

  • Q2
    是否必填意见

    控制预约审核的意见填写要求,开启后审核通过或驳回均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核意见说明。

  • Q3
    费用自动确认

    个人权限配置项,控制管辖的费用单用户确认步骤是否自动审核,开启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动确认通过

  • Q4
    成员费用自动审批

    个人权限配置项,控制管辖费用单的课题组审核步骤是否自动审核,开启后符合规则的申请自动确认通过

  • Q5
    成员预约自动审批

    个人权限配置项,控制管辖订单的课题组审核步骤是否自动审核,开启后符合规则的申请自动确认通过

  • Q6
    预约时长(小时)

    统计负责仪器的预约总时长,仅纳入预约成功的订单,按订单约定时长累加计算,单位为小时

  • Q7
    国产仪器试用专区简介

    国产仪器试用专区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强化科技自立自强、加快高端科学仪器装备国产化替代与应用推广的决策部署,助力师生全面了解国产科学仪器的技术水平、性能优势及典型应用场景,规范开展国产仪器进校园后的展示、预约、试用、验证及反馈全流程管理,我校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特开设“国产仪器试用专区”,学校将根据教学科研需求,陆续引入一些先进的国产仪器。在此,诚邀广大师生及校外用户积极参与仪器试用活动,体验国产仪器的性能、优势和进步,同时配合国产仪器供应单位开展性能验证工作,携手助力国产仪器优化升级,为我国科技自立自强贡献高校力量。



  • Q8
    生命科学学院平台概况

    测试

  • Q9
    平台概况

    仪速安是一家专注于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打造高效、智能、开放的科研资源共享平台。平台面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及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用户,整合高精尖仪器资源,打通设备使用壁垒,提升科研效率与资源利用率。通过“线上 线下”一体化运营模式,仪速安为用户提供从仪器预约、样品测试、数据分析到专家咨询的全流程服务,助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未来,仪速安将持续深耕仪器共享生态,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向智能化、协同化方向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科学服务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 Q10
    如何绑定/解绑微信或者其他第三方平台账号?

    在【个人门户-个人中心-账号安全】页面,可进行第三方平台账号的绑定/解绑操作;

  • Q11
    如何申请检测人员角色?

    用户首次登录时,在角色申请页面申请“检测人员”即可。


    或可在【个人门户-个人中心-角色申请】页面申请检测人员角色


  • Q12
    如何查看自己的检测任务?

    在【检测人员门户-检测工作台】页面,可查看自己的待办事宜,点击“任务接受”“数据录入”的待办事项数量,可以查看对应流程的待办事项列表;


  • Q13
    如何接受检测任务并录入检测结果数据?

    在【检测人员门户-检测工作台】页面,直接点击待办信息办理接受任务


    在办理页面详情的“报告录入”模块,可录入检测数据或上传检测报告


  • Q14
    如何查看自己已处理过的送样订单?

    在【检测人员门户-我的检测】页面,可以查看自己已处理过的送样订单。


  • Q15
    上机预约和送样预约是什么意思?

    上机预约是指用户根据预约时间预约仪器,个人自主上机操作仪器;

    送样预约是指根据用户送样时间将样品送到仪器所在实验室,自己不做操作,由仪器负责人安排人员使用仪器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发放检测报告。

  • Q16
    上机预约的流程是什么?

    1.在【预约服务】页面搜索需要预约的仪器,点击“上机预约”按钮,进入预约页面;


    2.选择日期以及需要预约使用的时间段,然后点击“下一步”;


    3.填写相关实验信息,点击“去支付”进入支付页面;


    4.选择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在“收费明细”模块可查看预约费用明细,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并提交”按钮提交预约申请,待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成功;



  • Q17
    如何查看仪器上机预约审核进度?

    在【个人门户-上机预约-我的预约】页面,可查看对应预约订单的审核状态以及当前审核步骤;


    或可点击查看订单详情,在订单详情页面最下方可查看订单审核流程;

    

  • Q18
    上机预约成功后,我到场进行实验时,需要做什么?

    1.在【个人门户-上机预约-我的上机】页面,点击对应上机订单的“操作台”按钮,进入操作页面;


    2.点击“开始实验”按钮开始订单,同时开始仪器上机计时计费;使用完成后,点击“结束实验”按钮结束订单,并结束计时计费;


  • Q19
    送样预约的流程是什么?

    1.在【预约服务】页面搜索需要预约的仪器,点击“送样预约”按钮,进入送样预约页面;


    2.选择送样时间以及相关实验信息,然后点击“去支付”进入支付页面;


    3.选择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在“收费明细”模块可查看预约费用明细,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并提交”按钮提交预约申请,待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成功;



  • Q20
    送样预约成功后,需要做什么?

    只需将需要检测的样品按照预约时间提交给对应仪器的负责人或仪器负责人指定地点即可;


  • Q21
    送样完成后,如何查看自己送样订单的进度?

    在【个人门户-送样预约-我的预约】页面,可查看对应送样订单的状态以及当前步骤;


    或可点击“进度”按钮,查看订单进度;


  • Q22
    电脑重启/断电是否会导致订单结束?

    不会。订单是以用户点击“开始实验”开始计时计费,点击“结束实验”结束计时计费;

  • Q23
    上机预约和送样预约是什么意思?

    上机预约是指用户根据预约时间预约仪器,个人自主上机操作仪器;

    送样预约是指根据用户送样时间将样品送到仪器所在实验室,自己不做操作,由仪器负责人安排人员使用仪器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发放检测报告。

  • Q24
    上机预约时可以预约非连续时段吗?

    不可以,如果要预约非连续时段,需分多个订单进行预约。

  • Q25
    预约订单结束时间,电源控制终端会不会自动断电,订单是否会继续计时计费?

    如果到了预约结束时间,电源控制终端不会自动断电,订单会继续计时计费;

    电源控制终端是用户点击“开始实验”开始通电,点击“结束实验”才会断电;

    订单是以用户点击“开始实验”开始计时计费,点击“结束实验”结束计时计费;

  • Q26
    为什么有些仪器用户预约不了?

    用户预约不了有以下原由:

    1.仪器设备未开放或用户不在仪器的开放用户范围内;

    2.仪器未设定预约规则和计费规则;

    3.用户的信用分过低无法预约;

    4.用户未通过该仪器的考试/培训,或者未上传承诺书/合同;

    5.用户被加入仪器黑名单;

  • Q27
    如何绑定/解绑微信或者其他第三方平台账号?

    在【个人门户-个人中心-账号安全】页面,可进行第三方平台账号的绑定/解绑操作;


  • Q28
    如何添加仪器?

    在【仪器管理-仪器列表】页面,点击【新增向导】/【新增】按钮,可以添加仪器。


    

  • Q29
    如何修改仪器信息?

    在【仪器管理-仪器列表】页面,点击【编辑】按钮,可确认并完善本人名下仪器基础信息。

    其中带“*”的字段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点击【完成,提交仪器】即可。


    

  • Q30
    如何设置仪器预约规则?

    1.在【仪器管理-预约规则】页面,点击【新增上机/送样】按钮添加预约规则,然后搜索并选择需要配置预约规则的仪器,点击【确定】按钮。按照所需设置对应项。



    2.是否可忽略审核:可配置用户预约申请是否需要审核以及审核次数;

    是否分享:可配置该规则是否其他管理员用户可见;

    预约人信息共享:可配置用户预约信息是否其他预约用户可见;

    是否扣费审核:可配置用户预约后产生的实际费用是否需要审核;

    是否开启候补:可配置是否开启候补预约功能。


    3.可配置用户预约的限制规则:包括费用限制、信用分限制、预约时长/次数限制、预约/改约时间限制;

    可配置仪器安装准入规则:包括是否需要通过考试、是否需要通过培训、是否需要上传承诺书或仪器使用合同;


    4.可配置用户预约申请审核流程、失信配置等。


    5.扣费审核流程配置:可配置需启用的费用审核流程以及是否必填审核意见。



  • Q31
    如何设置仪器收费规则?

    在【仪器管理-预约规则】页面,找到对应预约规则点击【计费】按钮进入费用配置页面,点击【新增】/【编辑】按钮,可以新增/编辑计费规则。



    1.基本配置

    规则名称:可自定义规则名称;

    启用禁用:启用生效,禁用规则不生效;

    开始/结束时间:规则生效时间段;

    是否允许多个项目:不启用则用户预约时只能选择一个实验项目;


    2.开放范围配置:预约规则的开放范围。

    可按单位、课题组、用户标签、用户进行开放收费规则。

    (用户标签可在【系统管理-用户标签】页面进行配置)


    3.开放时段配置:预约规则的开放时段。


    4.项目费用配置:多种计费方式可选,可按预约时长/实际使用时长/次/样品数量/实验项目计费。

    计费单位可选:小时/天


    自定义字段:可添加自定义字段,用户需在预约时补充相关字段。


    计费因子:可在该页面添加计费因子,添加后可设置对应因子的费用。


    阶梯收费:可按用户的实际使用时长设置时长阶梯段费用。


    5.公共费用配置:用户预约需固定收取的费用,如“开机费”。



  • Q32
    如何修改订单费用?

    在【上机预约-上机审核】页面,点击【办理】进行审核,在办理页面的费用明细模块,仪器管理员可以修改订单费用,可通过修改收费项(如样品数量)更改费用,也可直接修改总金额。


  • Q33
    如何建立用户标签?

    在【系统管理-用户标签】页面新增用户标签,如“本科教学”标签:

    标签名称:由用户自定义命名;

    允许用户加入:若启用,则用户可在【个人门户-个人中心】页面申请加入该标签;


    点击标签【添加用户】按钮,可添加标签用户


  • Q34
    如何将仪器免费授权给其他用户使用?

    在【仪器管理-免费授权】页面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仪器免费授权用户,免费授权用户无需预约,可在授权时间段内在【个人门户-免费授权】页面直接开关机操作。


  • Q35
    如何限制仪器预约次数/预约时长?

    在【仪器管理-时长限制】页面点击新增按钮,新增仪器时长限制。


  • Q36
    如何绑定/解绑微信或者其他第三方平台账号?

    在【个人门户-个人中心-账号安全】页面,可进行第三方平台账号的绑定/解绑操作;


  • Q37
    旧版本兼容性说明

    测试测试测试11

  • Q38
    仪器使用规范修订公告
  • Q39
    仪器管理系统功能优化更新公告
  • Q40
    新用户操作指南
  • Q41
    年度数据备份完成通知
  • Q42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引导产业有序转移,高质量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实做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统筹资源环境、要素禀赋、产业基础及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加快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省级层面统筹协调。建立“1+N”的产业转移政策体系,强化省级层面在谋划布局、政策统筹、要素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协调作用。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和要素资源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实施差异化保障支持,并根据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产业转移实绩进行以奖代补。

      (二)深化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新一轮省内对口帮扶协作,聚焦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园区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共建等重点任务,集中对口帮扶协作双方资源推动产业有序转移。调整优化对口帮扶协作关系,推动对口帮扶协作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市一级全覆盖。在稳定市级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基础上,按照“市统筹、县协同”原则,优化县级对口帮扶协作机制,原则上县级对口帮扶协作关系及任务由市级统筹安排。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探索建立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加大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干部双向交流力度。

      (三)拓展多种形式的跨区域产业合作。支持非对口帮扶协作关系的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按照协商自愿、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县和园区等多层次共建关系,引导更多珠三角地区产业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转移。各类共建园区、“产业飞地”、转移项目产生的收益,共建双方可以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分享。

      (四)完善服务市场主体参与产业转移的工作机制。支持引导省属国有企业、珠三角市属国有企业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投资布局,建立省市国有企业联动发展机制,将推动产业转移工作成效作为省市国有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服务机制,对落户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实行台账式管理,强化全流程跟踪服务。鼓励商会、行业协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组建跨行业商协会联合组织。

      三、高标准建设一批产业承接载体

      (五)做强一批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以现有园区为基础,按照“好中选优、重点突破、以园带市”的思路,各打造1个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主平台及周边区域合理发展空间。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对发展势头好、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主平台予以专项支持。择优遴选3-4个主平台作为省重点支持建设的主平台,统筹各类要素资源,在空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重大产业布局等方面集中予以支持。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产业平台的政策资源在主平台叠加共享。

      (六)打造一批产业转移合作园区。支持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依托对口帮扶协作关系,在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范围内共建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帮扶方主要负责合作园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被帮扶方主要负责土地供应、社会管理、配套服务。合作园区内产生的税收收入市县留成部分,符合条件的由共建双方商定在一定时间内留存园区用于发展,期限届满后可以适当方式分享。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申报设立省级经济特别合作区,省在管理运营体制创新、产业资源导入、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根据发展需要下放有关省级经济管理权限。支持非对口帮扶协作关系的珠三角和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共建合作园区。

      (七)探索多种形式双向“飞地经济”模式。支持珠三角各市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探索布局建设“飞地经济”。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通过租赁办公楼宇、设置园中园、建设孵化器、打造招商展示平台等方式,在珠三角地区设立“反向飞地”。鼓励“反向飞地”所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将减免优惠政策作为正向激励因素纳入相关考核评价。

      (八)推动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推广产业园区道路通、给水通、排水通、电力通、网络通、燃气通、公共交通通和场地平整“七通一平”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园区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园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及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点等。坚持工业项目进园区,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国有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探索建设只租不售标准厂房。引导国有企业以市场化原则参与标准厂房建设。优先推进园区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探索工程总承包(EPC)等多种建设模式。建立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化服务体系,推进园区用电、用气大户直供。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推进产业园区与城市公共设施无缝对接。支持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集成融合,提升高水平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质量技术帮扶平台服务能力。

      四、引导产业集群化特色化发展

      (九)明确承接产业转移重点领域。根据“核”、“带”、“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指导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明确重点承接产业、制定重点承接产业引导目录、建立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库。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打造主导产业集群,大力引进强链扩链型、集群配套型、龙头基地型项目,实现集群化、集聚化发展。支持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推动陆海统筹、港产城联动,拓展蓝色发展空间,打造成为更具承载力的产业发展主战场。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坚持生态优先、面上保护、点状开发,实现集聚发展、绿色发展,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县(市、区)立足资源禀赋、聚焦细分领域,打造1-2个特色产业,实施差异化产业政策和精准化扶持政策,形成区域特色产业优势,培育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园。

      (十)推动制造业有序转移。鼓励珠三角企业将生产制造环节、新产品线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以“总部+基地”、“研发+生产”、“生产+服务”等形式延伸布局产业链。推动珠三角地区临港重化、海工装备等产业向沿海经济带东西两翼有序转移;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在满足政策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基础上,有序承接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与健康、资源精深加工、安全应急与环保、清洁能源等优势产业。支持资源枯竭型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推动老工业城市制造业竞争优势重构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支持赣闽粤原中央苏区在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加快振兴发展。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承接珠三角地区加工贸易转移,谋划建设大型加工贸易制造基地。

      (十一)推动农业协同协作。引导珠三角地区农业龙头企业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农产品深加工、精细加工基地,健全生产、加工、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产业链。持续推进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提升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水平。支持培育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大力培育“粤字号”品牌,提升农产品价值链。强化粤东粤西粤北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支持打造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水缸子”、“茶罐子”、“油瓶子”。支持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建设一批农副产品物流集散中心、商贸综合体,鼓励大型连锁零售商超企业参与农产品销售渠道以及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若干个主承销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特色农产品的社区零售以及电商品牌。

      (十二)加强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对接合作。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依托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引进一批珠三角地区产业关联度高、功能融合性强、创新能力突出的文化旅游骨干企业,打造一批文化旅游精品。推动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共同策划、合作共建旅游景区、文化旅游合作区。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合力培育助推产业转移的工业设计、工艺美术、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五、强化要素支撑

      (十三)加强用地分级分类保障。对粤东粤西粤北各市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用地由省指标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先进制造业项目给予用地指标支持,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制造业发展较好的地市给予用地指标奖励。探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支持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各市按规定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各市设置约束性工业用地分配比例,推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制造业、重点园区倾斜。指导粤东粤西粤北各市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加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力度,优先盘活园区存量建设用地,推动零散低效工业用地向园区腾挪集聚,实施“标准地”、“带项目”供应。指导粤东粤西粤北各市依法加大土地收储整备力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管理。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和亩均产出率。结合国家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成效较好的地市,给予相应指标奖励。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先进制造业发展财政支持政策与新一轮“小升规”企业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省财政新增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支持2023-2027年产业有序转移,通过注入资本金等方式,支持主平台建设,并根据主平台和产业转移合作园区的融资规模,予以适当奖补支持;对达到一定建设标准和企业入驻率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标准厂房,予以奖励支持;对产业有序转移工作考核排名靠前的地市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该市政府统筹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新引进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实现投产的制造业项目,按其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在整合重组原省粤东西北振兴发展股权基金基础上,设立省粤东西北产业转移基金,支持与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合作设立市级产业转移子基金。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鼓励在省财政下达的专项债券额度中,统筹优先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支持产业转移的金融产品,推动产业链融资、订单融资、贸易融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业务发展。支持珠三角地区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企业申请首发上市。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加大产业转移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对珠三角地区转移企业由转出地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授信或转出地转入地联合给予贷款授信。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园区建设公司、运营公司发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承接产业转移园区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大对产业链和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强化环保和用能政策支持。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产业转移合作园区、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的能耗指标、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地市无法安排的可提请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加快办理重大产业转移项目节能审查。在严格遵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基础上,对位于主平台、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充分实施豁免环评手续办理、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降低环评等级等改革措施。在符合条件的区域集中引入电镀、漂染、鞣革、铸造等产业链配套企业,推进污染集中治理。

      (十七)用足用好科技和人才政策。在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接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在珠三角地区建立“人才飞地”和“离岸人才中心”,加大高层次产业人才、招商人才精准引进力度。大力实施“扬帆计划”,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聚焦重点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打造产业人才队伍。支持粤东粤西粤北与珠三角各市开展“订单式”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开辟人才“绿色通道”,协调解决涉及产业转移引进人才的社保衔接、子女入学、看病就医等问题。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八)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粤东粤西粤北营商环境提升工程,将营商环境帮扶成效作为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共同责任纳入相关考核评价。推行市场主体“省内迁移通办”,实现迁入地“一地申办、一次办理”。支持探索建立支撑产业转移的信用信息归集、分享、运用机制,建立健全政策优惠包直达企业服务机制,畅通快速兑付渠道,大力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免申即享”。

      (十九)畅通流通网络。加快构建“12312”出行交通圈和“123”快货物流圈,进一步加密珠三角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快速通道,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类产业园区联通高速公路、重要枢纽的路网建设。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完善港口、物流园区集疏运铁路网,加快打通各种限制物流效率的“断头路”。加强内河航道建设。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参股、并购、合资等方式参与产业转移的产业链关键项目建设,完善仓储、货运、配送一体化网络。

      (二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依托数字政府公共支撑和粤商通、粤政易等数字化政务服务平台,搭建全产业、可视化、智慧化的全省招商引资信息平台。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建立常态化招商引资信息跟踪机制和重大招商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机制。支持对口帮扶协作双方共建招商数据库和招商地图。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招商引资对接活动,联合招引国内外新项目。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加大面向省外企业、外资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珠三角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协同招商引资。

      (二十一)强化组织保障。省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支持,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抢抓机遇,主动加强与珠三角各市的对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各项工作。珠三角各市要树立大局意识,坚持全省“一盘棋”推动产业转移工作,实现共建共享、合作共赢。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考核评估,牵头开展产业转移工作成效年度考核评价,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省对粤东粤西粤北各市奖补的重要依据。

  • Q43
    未到场是否会扣费?

    答:

    不会扣费,负责人可在异常订单管理,手动解冻费用,但会扣相应的信用分。

  • Q44
    喜迎国庆 |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图片

  • Q45
    热点聚焦 | 仪速安科技精彩亮相多省高校实验室年会!

    2024年12月12日-14日,由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主办,江苏大学承办的江苏省高校实验室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江苏镇江顺利召开。


    仪速安科技受邀参与会议,与专家老师探讨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新趋势。其中,维修维护的整体解决方案受到在场专家老师的高度认可。


    2024年12月13日-16日,海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2024年学术年会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论坛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圆满召开。


    仪速安科技受邀参与,以展位形式与来自全国多个省份的高校、科研院所专家老师们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发展新模式,期待新的一年,迎来更多的合作机会。

  • Q46
    第62届c回顾丨仪速安真机真体验、全新仪器设备数字化维保体系,超赞!

    在为期三天的展会现场,仪速安工作人员累计与千余位来自国内各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客户深入探讨了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诸多难点

    为了让客户更好地体验仪速安在仪器设备数字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最新研发成果,多套仪器设备和物联终端被空运至展会现场

          技术总监张奕伦逐一实操演示仪器故障智能告警仪器远程管理控制以及废旧仪器再利用等技术方案。

    参与体验的客户均表示,“仪速安的研发成果和解决方案不仅提高了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效率,更加降低了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成本。”

    为提高客户的观展乐趣,仪速安首席IP“象博士”再次来到展位现场,成为全场最靓的“仔”。
          到访客户争相与“象博士”拍照、打卡、互动,留下了超萌超赞的回忆。

    仪速安工作人员还精心定制了“仪起向上”、“心象事成”、“平安喜乐”等好意头的印章和各式解压玩具盲盒,深受到访客户的喜爱。
          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让客户感受到了仪速安服务的贴心和美好的祝愿。

  • Q47
    关于国家发布XXX高端仪器公告通知

    关于国家发布XXX高端仪器公告通知

  • Q48
    总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收入

  • Q49
    启用禁用

    开启后规则生效,至少开启一条规则,否则仪器无法预约,可同时开启多条规则

  • Q50
    是否可忽略审核

    开启后,每个用户预约此仪器N次后(指从预约到收费完成的单),可以省略审核,预约单自动审批到待上机

  • Q51
    是否可忽略审核

    开启后,每个用户预约此仪器N次后(指从预约到收费完成的单),可以省略审核,预约单自动审批到待上机

  • Q52
    所属分类

    用于划分仪器的设备类别,需从预设分类选项中选择。

  • Q53
    培训时间

    记录培训计划的整体开展时段,用于列表预览与时间维度筛选,默认由起止时间自动同步生成。

  • Q54
    上机次数(次)

    统计本人的有效上机总次数,仅统计预约成功并完成上机的订单,每完成一单计为一次

  • Q55
    我的审核

    汇总展示需处理的全部审核订单数据,按业务类型分类统计待办数量,点击卡片可跳转至对应审核列表

  • Q56
    充值方式

    线上充值:

    通过线上支付渠道为账户余额充值,支付成功后金额实时到账,可直接用于预约及服务费用结算

    线下充值:

    通过转账、现金等线下方式办理账户充值,需同步上传充值凭证,审核通过后金额方可入账使用

  • Q57
    上机预约自动审批

    个人权限配置项,控制管辖的上机预约是否自动审批,开启后符合规则的申请自动生效,无需人工处理

  • Q58
    挂靠单位

    标注账户绑定的挂靠行政单位,用于权限划分,关联后有对应单位的数据权限,但是会失去原单位权限

  • Q59
    今日支出(元)

    统计当前课题组当日已完成结算的订单费用总额

  • Q60
    项目数量

    统计当前课题组名下的有效项目总数,数据来源于项目管理模块,仅纳入状态正常的在研项目

  • Q61
    项目名称

    用于标识科研项目的正式名称,需手动录入

  • Q62
    成员

    添加课题组的成员账号,需从系统用户中选择,成员加入后可使用课题组关联资源与项目经费

  • Q63
    经费编号

    经费卡的唯一识别编码,数据同步自对接的财务系统

  • Q64
    项目

    为当前成员分配可使用的科研项目,支持多选,成员仅可使用已分配项目的经费发起预约申请。

  • Q65
    课题组

    选定经费借出的来源课题组,需从系统课题组中检索选择,对应课题组需拥有可用经费额度

  • Q66
    充值对象

    本次充值的资金接收主体,默认为当前操作的课题组账户,由系统自动带出,不支持手动编辑修改

  • Q67
    共享总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收入

  • Q68
    共享总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收入

  • Q69
    共享总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收入

  • Q70
    总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收入

  • Q71
    已冻结额度(元)
    统计课题组的所有冻结金额

  • Q72
    校内结算-待结算金额(元)
    统计未提交结算的校内费用单结算金额

  • Q73
    总入网仪器(台)

    统计目前平台已有的仪器数量(只统计已发布列表数据)

  • Q74
    总收入(元)

    统计校内全业务类型的订单收入总额,上机、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75
    总收入(元)

    统计校外全业务类型的订单收入总额,上机、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76
    总收入(元)

    统计校内+校外自主上机预约的收入总额,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77
    总收入(元)

    统计校内+校外送样检测预约的收入总额,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78
    总机时(小时)

    统计校内 + 校外自主上机预约总机时,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数据

  • Q79
    总支出(元)
    统计已提交结算+未结算的费用单总金额

  • Q80
    线下充值
    统计通过线下充值渠道入账的资金总额

  • Q81
    使用时长(小时)

    统计负责仪器的实际使用总时长,仅纳入预约成功且已上机的订单,按真实上机时长累加计算

  • Q82
    自主上机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自主上机订单收入

  • Q83
    开始时间

    设定计费规则的生效起始时点,到达该时点后规则自动生效并参与订单计费。

  • Q84
    是否分享

    私有:只能本人使用这个规则 公有:所有仪器管理员都可以选择这个规则

  • Q85
    是否分享

    私有:只能本人使用这个规则 公有:所有仪器管理员都可以选择这个规则

  • Q86
    品牌

    记录仪器的生产厂商品牌,属于仪器基础标识信息,从品牌库选择。

  • Q87
    开始时间

    记录培训正式开始的具体时点,精确到分钟,是学员签到与培训计时的核心起始依据。

  • Q88
    上机机时(小时)

    统计本人的实际使用总时长,仅纳入预约成功且已上机的订单,按真实上机时长累加计算

  • Q89
    预约人的审核

    展示作为发起人提交的预约订单审核数据,分类统计审核进度状态,点击卡片可查看对应订单列表

  • Q90
    充值凭证

    线下充值时需上传的付款证明材料,如转账回执、缴费收据等,是充值审核入账的核心校验依据

  • Q91
    上机费用自动确认

    个人权限配置项,控制管辖的上机订单费用是否自动确认,开启后符合规则的费用自动结算,无需人工审核

  • Q92
    今日订单

    统计当前课题组当日生成的有效预约订单总数,覆盖上机、送样等订单类型

  • Q93
    成员数量

    统计当前课题组的正式成员总人数,数据来源于成员管理模块,仅统计审核通过的有效成员

  • Q94
    项目编号

    项目的唯一识别编码,需保证编码全局唯一,需手动录入

  • Q95
    分配项目

    为当前成员分配可使用的科研项目,支持多选,成员仅可使用已分配项目的经费发起预约申请。

  • Q96
    经费名称

    经费账户的正式名称,同步自对接的财务系统,用于标识经费来源与用途

  • Q97
    起止时间

    设定成员在本课题组内的权限有效周期,有效期内可使用分配的项目资源,过期后权限自动失效

  • Q98
    经费卡

    选定本次借入资金的来源经费卡,需从对应课题组的可用经费卡列表中选取

  • Q99
    充值经费卡

    对已有经费卡充值:

    充值到账模式选项,选中后充值资金存入选定的存量经费卡,需从已有经费卡列表中选取目标卡

    生成新的经费卡:

    充值到账模式选项,选中后将同步生成全新的经费卡账户,充值资金直接划入该新卡

  • Q100
    总开放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开放的时长,例如仪器A配置的开放时间为8:00-20:00,则该仪器的一天的开放机时为20小时,(需校验该仪器是否开启上机预约,如未开启,则开放时间不能计算。)

  • Q101
    总开放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开放的时长,例如仪器A配置的开放时间为8:00-20:00,则该仪器的一天的开放机时为20小时,(需校验该仪器是否开启上机预约,如未开启,则开放时间不能计算。)

  • Q102
    总开放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开放的时长,例如仪器A配置的开放时间为8:00-20:00,则该仪器的一天的开放机时为20小时,(需校验该仪器是否开启上机预约,如未开启,则开放时间不能计算。)

  • Q103
    自主上机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自主上机订单收入

  • Q104
    已支出额度(元)
    统计课题组累计产生的透支支出总额

  • Q105
    校内结算-待结算订单(笔)
    统计未提交结算的校内费用单订单数量

  • Q106
    仪器入网单位(个)

    统计所有入网仪器分布的单位数量

  • Q107
    自主上机收入(元)

    统计校内自主上机预约的收入总额,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08
    自主上机收入(元)

    统计校外自主上机预约的收入总额,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09
    校内收入(元)

    统计校内自主上机预约的收入总额,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10
    校内收入(元)

    统计校内送样检测预约的收入总额,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11
    校内机时(小时)

    统计校内用户自主上机预约机时,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数据

  • Q112
    已结算支出(元)
    统计已提交结算的费用单总金额

  • Q113
    线上充值
    统计通过线上支付渠道入账的资金总额

  • Q114
    如何创建课题组账号?

    用户首次登录时,选择账户角色为“课题组账号”即可。


  • Q115
    上机次数

    统计负责仪器的有效上机总次数,仅统计预约成功并完成上机的订单,每完成一单计为一次

  • Q116
    送样检测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送样检测订单收入

  • Q117
    结束时间

    设定计费规则的生效截止时点,超出该时点后规则自动失效,不再参与核算。

  • Q118
    预约人信息共享

    控制预约选时段时的用户信息展示权限,开启后可查看已预约时段的用户信息,关闭则仅显示时段占用状态

  • Q119
    预约人信息共享

    控制预约选时段时的用户信息展示权限,开启后可查看已预约时段的用户信息,关闭则仅显示时段占用状态

  • Q120
    型号

    记录仪器的官方产品型号,是仪器识别的核心标识,填写内容需与设备铭牌一致。

  • Q121
    结束时间

    记录培训正式结束的具体时点,精确到分钟,需晚于开始时间,用于核算有效培训时长。

  • Q122
    送样总数(次)

    统计本人的送样检测总次数,仅统计预约成功的送样类订单,每笔有效送样单计为一次

  • Q123
    送样预约自动审批

    个人权限配置项,控制管辖的送样预约是否自动审批,开启后符合规则的申请自动生效,无需人工处理

  • Q124
    今日冻结(元)

    统计当日新增的冻结资金额度,以预约成功对应金额计入,费用单结算完成后金额变动时,统计数据同步更新

  • Q125
    待审核成员

    统计当前课题组待审核的成员申请数量,数据来源于成员管理模块,统计状态为待审核的申请记录

  • Q126
    经费项目

    关联对应经费账户,用于项目预约费用的扣减与核算,需从系统内已有经费项目列表中选择

  • Q127
    剩余额度

    展示该经费卡当前可使用的总余额,数据同步自财务系统,预约扣费将从此额度中自动扣减

  • Q128
    金额

    设置本次经费借入的划转额度,仅可填写非负数字,填 0 表示无额度限制,提交后同步更新双方余额

  • Q129
    总预约机时(小时)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预约机时

  • Q130
    总预约机时(小时)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预约机时

  • Q131
    总预约机时(小时)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预约机时

  • Q132
    送样检测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送样检测订单收入

  • Q133
    校外结算-待结算金额(元)
    统计未提交结算的校外费用单结算金额

  • Q134
    仪器入网实验室(个)

    统计所有入网仪器分布的实验室数量

  • Q135
    送样检测收入(元)

    统计校内送样检测预约的收入总额,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36
    送样检测收入(元)

    统计校外送样检测预约的收入总额,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37
    校外收入(元)

    统计校外自主上机预约的收入总额,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38
    校外收入(元)

    统计校外送样检测预约的收入总额,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39
    校外机时(小时)

    统计校外用户自主上机预约机时,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数据

  • Q140
    自主上机已结算(元)
    统计已提交结算的自主上机费用单金额

  • Q141
    课题组如何绑定校内财务经费?

    1.在【课题组门户-经费卡管理】页面,点击“新增按钮”,选择并添加经费至列表;


    2.在【项目管理】页面点击项目的“编辑”按钮,进入项目编辑页面(若无项目则需点击“新增”,新增项目);


    3.选择需要使用到的经费项目,并完善其他必填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 Q142
    送样次数

    统计负责仪器的送样检测总次数,仅统计预约成功的送样类订单,每笔有效送样单计为一次

  • Q143
    校内共享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校内订单收入

  • Q144
    是否允许每单多个项目

    控制单个预约订单是否可添加多个服务项目,开启后支持一单多选,关闭则仅可选单个项目。

  • Q145
    是否扣费审核

    控制费用单是否需人工审核,开启后扣费需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关闭则系统自动执行扣费审核

  • Q146
    是否扣费审核

    控制费用单是否需人工审核,开启后扣费需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关闭则系统自动执行扣费审核

  • Q147
    所属单位

    标注仪器归属的行政单位,用于权责划分与数据统计。

  • Q148
    预约资格过期时间

    设置培训预约权限的失效时点,用于管控预约周期,超时后用户无法提交预约申请。

  • Q149
    样品数(管)

    统计本人的送样检测总样品数,仅统计预约成功的送样类订单

  • Q150
    送样费用自动确认

    个人权限配置项,控制管辖的送样订单费用是否自动确认,开启后符合规则的费用自动结算,无需人工审核

  • Q151
    今日充值(元)

    统计当前课题组当日审核通过的充值总金额,覆盖线上线下全渠道

  • Q152
    项目经费数量

    统计当前课题组关联的经费卡总数,数据来源于经费卡管理模块,仅统计自有的经费账户

  • Q153
    负责人

    指定项目的主要管理责任人,拥有项目配置权限,需从系统用户中选定

  • Q154
    经济分类剩余额度

    按经济分类拆分的分项可用余额,同步自财务系统,用于管控对应分类下的经费支出上限

  • Q155
    充值方式

    线上充值:

    通过线上支付渠道完成付款,支付成功后资金实时到账至对应经费卡

    线下充值:

    通过转账、现金等线下方式缴付,需上传充值凭证,审核通过后资金方可入账

  • Q156
    总运行机时(小时)

    仪器总运行机时(数据来源:开关机提醒列表)

  • Q157
    总运行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总运行机时(数据来源:开关机提醒列表)

  • Q158
    总运行机时(小时)

    仪器总运行机时(数据来源:开关机提醒列表)

  • Q159
    校内共享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校内订单收入

  • Q160
    校外结算-待结算订单(笔)
    统计未提交结算的校外费用单订单数量

  • Q161
    开放自主上机(台)

    统计开启了自主上机的仪器数量

  • Q162
    总订单(笔)

    统计校内全业务类型的预约订单总数量,上机、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63
    总订单(笔)

    统计校外全业务类型的预约订单总数量,上机、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64
    总订单(笔)

    统计校内+校外自主上机的预约订单数量,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65
    总订单(笔)

    统计校内+校外送样检测的预约订单数量,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66
    总订单(笔)

    统计校内 + 校外自主上机预约订单总数量,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数据

  • Q167
    送样预约已结算(元)
    统计已提交结算的送样费用单金额

  • Q168
    如何添加课题组组内成员?

    1.组内用户可主动申请加入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在【课题组门户-成员管理】页面进行审核即可;


    2.或点击“新增”按钮,可添加用户至本课题组


  • Q169
    收费金额(元)

    统计负责仪器的收费总金额,仅统计预约成功订单(上机和送样)的应收费用总和,单位为元

  • Q170
    校外共享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校外订单收入

  • Q171
    是否开启候补

    控制预约时段满员时是否开放候补排队,开启后用户可提交候补申请,有人取消时按顺序自动递补。

  • Q172
    是否开启合同申请

    预约审核流程配置项,开启后提交预约时需同步上传合同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器

  • Q173
    所属实验室

    标注仪器归属的实验室,明确空间管理主体,用于实验室内部仪器资源统筹管理。

  • Q174
    今日借出(元)

    统计当前课题组当日发起并生效的经费借出总金额,仅纳入已确认的借出记录

  • Q175
    总充值额度

    统计当前课题组累计入账的充值总金额,数据来源于充值明细模块,汇总所有审核通过的充值记录

  • Q176
    项目限额

    置该项目可使用的经费总额度,超出限额后无法发起预约扣费

  • Q177
    总入网仪器(台)

    统计目前平台已有的仪器数量(只统计已发布列表数据)

  • Q178
    总入网仪器(台)

    统计目前平台已有的仪器数量(只统计已发布列表数据)

  • Q179
    总入网仪器(台)

    统计目前平台已有的仪器数量(只统计已发布列表数据)

  • Q180
    校外共享收入(元)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校外订单收入

  • Q181
    开放送样检测(台)

    统计开启了送样检测的仪器数量

  • Q182
    自主上机订单(笔)

    统计校内自主上机的预约订单数量,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83
    自主上机订单(笔)

    统计校外自主上机的预约订单数量,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84
    校内订单(笔)

    统计校内自主上机的预约订单数量,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85
    校内订单(笔)

    统计校内送样检测的预约订单数量,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186
    校内订单(笔)

    统计校内用户自主上机预约订单数量,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数据

  • Q187
    未结算支出(元)
    统计未结算的费用单金额

  • Q188
    PI助理的作用是什么?

    PI助理可以协助课题组负责人对课题组进行管理,包括组内成员管理、经费管理、成员预约审核等。

  • Q189
    总开放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开放的时长,例如仪器A配置的开放时间为8:00-20:00,则该仪器的一天的开放机时为20小时,(需校验该仪器是否开启上机预约,如未开启,则开放时间不能计算。)

  • Q190
    计费方式

    预约时长:

    以用户预约时长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使用时长:

    以用户实际使用时长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订单(次):

    按单次订单为单位进行计费;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三种扩展计费模式

    样品数量:

    以预约单内的样品数量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项目数量:

    以订单内所选服务项目的数量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三种扩展计费模式

  • Q191
    是否需要参加考试

    预约审核的准入校验规则,开启后预约人需完成对应操作考试并合格,方可预约仪器

  • Q192
    未审核可取消预约

    控制待审核订单的自主取消权限,开启后审核完成前可主动取消订单,关闭则不可自行取消

  • Q193
    所属课题组

    标注仪器归属的科研课题组,用于课题资源核算。

  • Q194
    成员活跃度排名

    按预约次数维度排序,展示课题组内成员的资源使用活跃度排名

  • Q195
    已冻结额度

    统计当前课题组已冻结不可用的资金额度,基于上机结束后的真实使用费用冻结,冻结资金暂不可用于新预约扣费

  • Q196
    项目学科领域

    标记项目所属的科研学科分类,用于按领域统计项目与资源使用情况,从预设学科选项中选择

  • Q197
    充值金额

    填写本次充值的资金额度,仅可输入正数值,审核通过后将等额增加对应经费卡的可用余额

  • Q198
    开放共享仪器(台)

    开启了送样或者上机预约的仪器数量

  • Q199
    开放共享仪器(台)

    开启了送样或者上机预约的仪器数量

  • Q200
    开放共享仪器(台)

    统计开启了送样或者上机预约的仪器数量

  • Q201
    总开放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开放的时长,例如仪器A配置的开放时间为8:00-20:00,则该仪器的一天的开放机时为20小时,(需校验该仪器是否开启上机预约,如未开启,则开放时间不能计算。)

  • Q202
    自主上机订单(笔)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自主上机订单笔数

  • Q203
    送样检测订单(笔)

    统计校内送样检测的预约订单数量,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204
    送样检测订单(笔)

    统计校外送样检测的预约订单数量,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205
    校外订单(笔)

    统计校外自主上机的预约订单数量,上机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206
    校外订单(笔)

    统计校外送样检测的预约订单数量,送样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

  • Q207
    校外订单(笔)

    统计校外用户自主上机预约订单数量,预约提交成功即计入数据

  • Q208
    自主上机未结算(元)
    统计未结算的自主上机费用单金额

  • Q209
    如何添加PI助理?

    在【课题组门户-PI助理】页面,可以添加PI助理。


  • Q210
    总预约机时(小时)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的预约机时

  • Q211
    是否需要通过培训

    预约审核的准入校验规则,开启后预约人需完成对应仪器培训并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器

  • Q212
    是否必填意见

    控制扣费审核的意见填写要求,开启后审核通过或驳回均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核意见说明。

  • Q213
    放置地点

    记录仪器实际摆放的具体位置,方便设备查找与日常运维。

  • Q214
    成员预约日志

    记录课题组内成员的预约操作日志

  • Q215
    透支额度

    设定当前课题组允许透支使用的最高资金额度,数据来源于系统权限配置,超出后无法发起扣费

  • Q216
    项目经费来源

    标注项目经费的出资渠道,如国家基金、横向课题等

  • Q217
    充值凭证

    线下充值的必填付款证明材料

  • Q218
    预约次数(次)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数

  • Q219
    预约次数(次)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数

  • Q220
    预约次数(次)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数

  • Q221
    总预约机时(小时)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的预约机时

  • Q222
    送样检测订单(笔)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送样检测订单笔数

  • Q223
    送样预约未结算(元)
    统计未结算的送样费用单金额

  • Q224
    送样完成后,如何查看自己送样订单的进度?

    在【个人门户-送样预约-我的预约】页面,可查看对应送样订单的状态以及当前步骤;


    或可点击“进度”按钮,查看订单进度;


  • Q225
    如何查看课题组支出明细?

    1.查看经费卡支出明细

    在【课题组门户-经费卡管理】页面,点击对应经费的“支出明细”可查看本课题组使用改经费的明细,点击“借出明细”可查看该经费在借出课题组的使用明细。


    2.查看课题组所有支出明细

    在【课题组门户-支出明细】页面,可查看本课题组用户所有经费的支出明细。



  • Q226
    总运行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总运行机时(数据来源:开关机提醒列表)

  • Q227
    是否开启合同申请

    预约审核流程配置项,开启后提交预约时需同步上传合同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仪器

  • Q228
    是否支付成功后发送报告

    控制报告的发送触发节点,开启后需订单支付成功才能推送报告,关闭则不需要支付也能推送报告

  • Q229
    主要科学领域

    标记仪器适用的科研学科领域,用于按领域检索仪器,支撑科研资源精准匹配。

  • Q230
    已支出额度

    展示当前课题组已产生的透支额度,数据来源于先用后付模式的未支付订单

  • Q231
    起止时间

    设定项目的有效执行周期,仅有效期内可使用项目经费预约服务,过期后项目自动失效

  • Q232
    预约用户数(人)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订单的预约用户数

  • Q233
    预约用户数(人)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订单的预约用户数

  • Q234
    预约用户数(人)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订单的预约用户数

  • Q235
    总运行机时(小时)

    统计仪器总运行机时(数据来源:开关机提醒列表)

  • Q236
    总预约时长(小时)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的预约机时

  • Q237
    如何查看自己送样订单的检测报告?

    若订单进度为“报告可领取”,用户在【个人门户-送样预约-我的报告】页面,可查看/下载对应订单的检测报告;


  • Q238
    本课题组没有经费,如何使用其他课题组的经费?

    在【课题组门户-经费卡管理】页面,点击“借入经费”,选择课题组以及经费名称,点击“确定”按钮,待对方课题组审核通过后即可借入成功。


  • Q239
    自主上机订单(笔)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自主上机订单笔数

  • Q240
    开放范围

    设定该计费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仅范围内的用户预约时,执行当前计费标准

  • Q241
    未审核可取消预约

    控制待审核订单的自主取消权限,开启后审核完成前可主动取消订单,关闭则不可自行取消

  • Q242
    是否允许作废

    控制已生成扣费记录的作废权限,开启后审核人员可作废异常扣费单,关闭则不支持作废操作。

  • Q243
    计费标准

    填写仪器使用的收费规则,并且门户仪器详情展示。

  • Q244
    透支剩余

    展示当前课题组剩余可使用的透支额度,由透支总额度扣减已透支金额计算得出,数据实时更新

  • Q245
    项目成员

    添加可使用本项目经费的参与人员,支持批量选择系统用户,成员可关联项目发起预约

  • Q246
    自主上机订单(笔)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自主上机订单笔数

  • Q247
    总使用时长(小时)

    统计仪器总运行机时(数据来源:开关机提醒列表)

  • Q248
    已完成的上机/送样订单费用如何支付?

    用户如果在预约时选择的支付方式为“先付后用”,在订单完成后无需再次支付;

    用户如果在预约时选择的支付方式为“先用后付”,订单结束后,用户需在【个人门户-上机预约/送样预约-我的费用】页面,可对已完成的上机/送样订单进行支付;


  • Q249
    如何审核其他课题组借入经费的申请?

    在【课题组门户-经费卡管理】页面,点击“借入经费”,即可审核其他课题组的借入经费申请。


  • Q250
    送样检测订单(笔)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送样检测订单笔数

  • Q251
    项目费用-仪器管理员

    控制项目计费因子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计费因子,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计费因子参数,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项目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252
    是否必填意见

    控制扣费审核的意见填写要求,开启后审核通过或驳回均必须填写对应的审核意见说明。

  • Q253
    是否开启上机预约

    控制仪器是否开放线上预约功能,开启后用户可提交使用申请,关闭则无法预约。

  • Q254
    借出

    统计当前课题组借给其他课题组的资金总额,数据来源于经费借出记录

  • Q255
    项目类型

    划分项目的类别属性,如纵向课题、横向课题等

  • Q256
    送样检测订单(笔)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送样检测订单笔数

  • Q257
    预约用户数(人)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订单的预约用户数

  • Q258
    上机/送样订单费用支付失败怎么办?

    用户可在【个人门户-上机预约/送样预约-我的费用】页面,进行重新支付;


  • Q259
    电脑重启/断电是否会导致订单结束?

    不会。订单是以用户点击“开始实验”开始计时计费,点击“结束实验”结束计时计费;

  • Q260
    关于《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支持试行办法

  • Q261
    运行机时分析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的实际机时,支持切换本周、本月、本年三种时间维度查看

  • Q262
    项目费用-预约用户

    控制项目计费因子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计费因子,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计费因子参数,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项目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263
    可提前

    设定预约开始前允许提前入场的时长

  • Q264
    规则优先级

    设定多条收费规则的生效优先级,开启则取总额最高规则,关闭则取总额最低规则

  • Q265
    是否开启送样预约

    控制是否开放送样检测预约,开启后用户可提交样品检测申请,关闭则隐藏入口。

  • Q266
    运行机时分析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的实际机时,支持切换本周、本月、本年三种时间维度查看

  • Q267
    如何取消订单?

    用户可在【个人门户-上机预约/送样预约-我的预约】页面,点击对应订单的“取消”按钮取消订单;


  • Q268
    预约次数分析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数,支持切换本周、本月、本年三种时间维度查看

  • Q269
    可延迟

    设定预约结束后允许延迟离场的时长

  • Q270
    是否允许每单多个项目

    控制单个预约订单是否可添加多个服务项目,开启后支持一单多选,关闭则仅可选单个项目。

  • Q271
    是否开启仪器终端

    控制仪器配套终端的使用权限,开启后可通过终端执行开机、计时等操作。

  • Q272
    预约次数分析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数,支持切换本周、本月、本年三种时间维度查看

  • Q273
    上机预约时可以预约非连续时段吗?

    不可以,如果要预约非连续时段,需分多个订单进行预约。

  • Q274
    用户预约次数排行榜TOP10-预约次数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数

  • Q275
    开机后最少

    设定仪器开机后的最短运行时长,未达时长不可执行关机操作

  • Q276
    是否开启门禁授权

    控制仪器对应门禁的权限联动,开启后预约成功用户自动获得对应门禁通行权。

  • Q277
    用户预约次数排行榜TOP10-预约次数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数

  • Q278
    预约订单结束时间,电源控制终端会不会自动断电,订单是否会继续计时计费?

    如果到了预约结束时间,电源控制终端不会自动断电,订单会继续计时计费;

    电源控制终端是用户点击“开始实验”开始通电,点击“结束实验”才会断电;

    订单是以用户点击“开始实验”开始计时计费,点击“结束实验”结束计时计费;

  • Q279
    收益率

    统计订单状态“已完成”的订单,(校内服务收入+校外服务收入)/设备原值

  • Q280
    公共费用-仪器管理员

    控制公共费用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公共费用,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公共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281
    提前下机可预约

    控制提前下机时段的复用权限,开启后用户提前下机释放的空闲时段,可被其他用户预约

  • Q282
    是否推荐

    设置仪器是否在推荐专区展示,开启后将在首页推荐位优先露出,提升曝光度。

  • Q283
    收益率

    统计订单状态“已完成”的订单,(校内服务收入+校外服务收入)/设备原值

  • Q284
    为什么有些仪器我预约不了?

    你预约不了有以下原由:

    1.仪器设备未开放或你不在仪器的开放用户范围内;

    2.仪器未设定预约规则和计费规则;

    3.你的信用分过低无法预约;

    4.你未通过该仪器的考试/培训,或者未上传承诺书/合同;

    5.你被加入仪器黑名单;

  • Q285
    共享收入柱状图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收入,支持切换本周、本月、本年三种时间维度查看

  • Q286
    公共费用-预约用户

    控制公共费用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公共费用,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公共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287
    是否允许作废

    控制已生成扣费记录的作废权限,开启后审核人员可作废异常扣费单,关闭则不支持作废操作。

  • Q288
    计费方式

    使用时长:

    以用户实际使用时长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订单(次):

    按单次订单为单位进行计费;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三种扩展计费模式

    样品数量:

    以预约单内的样品数量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项目数量:

    以订单内所选服务项目的数量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三种扩展计费模式

  • Q289
    是否排名

    设置仪器是否参与热度排名统计,开启后将按预约使用数据纳入热门排行榜。

  • Q290
    共享收入柱状图

    统计订单状态为“已完成”的订单收入,支持切换本周、本月、本年三种时间维度查看

  • Q291
    电脑重启/断电是否会导致订单结束?

    不会。订单是以用户点击“开始实验”开始计时计费,点击“结束实验”结束计时计费;

  • Q292
    如何绑定/解绑微信或者其他第三方平台账号?

    在【个人门户-个人中心-账号安全】页面,可进行第三方平台账号的绑定/解绑操作;


  • Q293
    时间格式

    设定收费核算与仪器预约资源展示的时间单位格式

  • Q294
    如何加入导师课题组?

    用户可申请加入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PI助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加入成功;也可联系课题组负责人/PI助理手动将你添加进课题组(前提是你必须已经登录过平台);

    1.用户点击主页右上角头像“加入课题组”按钮,跳转到加入课题组申请页面;也可通过点击【个人门户-我的课题组】,跳转到加入课题组申请页面;


    2.点击【加入】按钮。


    3.可根据课题组名称或者课题组负责人姓名/工号搜素申请加入课题组,待课题组负责人/PI助理审核通过后加入成功。


  • Q295
    显示日期限制天数

    设定仪器预约的可查询日期范围,仅展示限制天数内的预约资源

  • Q296
    开放范围

    设定该计费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仅范围内的用户预约时,执行当前计费标准

  • Q297
    是不是必须加入课题组,课题组的作用是什么?

    用户只有加入导师课题组,才能使用导师的课题组经费预约使用仪器。

    若不加入课题组,用户可通过平台充值的方式,使用个人账户余额进行仪器预约。

  • Q298
    规则优先级

    设定多条收费规则的生效优先级,开启则取总额最高规则,关闭则取总额最低规则

  • Q299
    项目费用-仪器管理员

    控制项目计费因子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计费因子,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计费因子参数,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项目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00
    是否允许每单多个项目

    控制单个预约订单是否可添加多个服务项目,开启后支持一单多选,关闭则仅可选单个项目。

  • Q301
    项目费用-预约用户

    控制项目计费因子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计费因子,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计费因子参数,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项目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02
    计费方式

    预约时长:

    以用户预约时长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使用时长:

    以用户实际使用时长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订单(次):

    按单次订单为单位进行计费;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三种扩展计费模式

    样品数量:

    以预约单内的样品数量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两种扩展计费模式

    项目数量:

    以订单内所选服务项目的数量为计费依据;支持叠加按时长收费、样品数收费、自定义收费因子计费三种扩展计费模式

  • Q303
    公共费用-仪器管理员

    控制公共费用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公共费用,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公共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04
    公共费用-预约用户

    控制公共费用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公共费用,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公共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05
    开放范围

    设定该计费规则的适用对象范围,仅范围内的用户预约时,执行当前计费标准

  • Q306
    项目费用-仪器管理员

    控制项目计费因子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计费因子,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计费因子参数,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项目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07
    项目费用-预约用户

    控制项目计费因子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计费因子,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计费因子参数,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项目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08
    公共费用-仪器管理员

    控制公共费用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公共费用,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公共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09
    公共费用-预约用户

    控制公共费用的编辑权限,按角色区分生效规则:

    仪器管理员:

    1.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按系统预设规则执行计费

    2. 允许填写:费用单审核环节可调整公共费用,同步重新核算对应费用

    预约用户:

    1. 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前均可修改公共费用

    2. 不允许填写:预约至结算全流程不可修改公共费用,沿用系统默认计费参数

  • Q310
    仪速安科技|恭祝大家2025年新春快乐!


  • Q311
    权威发布|《广州市数据条例》全文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数据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数据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数据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数据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数据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第三条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享有的人格权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协同管理,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人才培育、数据文化建设、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的领导作用,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流通应用。

      第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构和本领域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机构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责任机构。对确定责任机构有异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制定本市数据采集责任清单编制规范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结合本机构职能编制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城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另行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大数据平台或者数据共享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在城市大数据平台归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回流至各区及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和开放目录,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管理其开放的公共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并反馈数据开发利用情况,不得将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确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推动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处理者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费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管理。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合规审查、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等相关规定,符合约定的用途、范围、方式、期限等,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四条  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将公共数据提供给数据处理者。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创新应用模式、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开发利用自有数据资源。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并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投入数据、劳动、技术等要素的,依法享有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收益。

      第十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相应基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制定数据交易、结算、争议解决、信息披露、安全保护等业务规则,提供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接受市数据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定期报送经营数据、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发生变更事项时,按照规定上报核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相关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自行交易。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过程监测、信息披露和报告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宣传引导企业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督促企业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评价各行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内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市统计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将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数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团体标准、行业规范、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南等,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有关部门开展数据监督管理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数据、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资金、投融资或者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建设安全可信的行业数据空间,促进行业数据流通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规范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解决、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数据要素应用项目推荐目录和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培育数据应用的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数据技术研究和创新,培育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数据基础设施,规范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等流程。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沙在数据要素流通、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业发展等领域先行先试,推动南沙数据改革和开发合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数据高效、有序流动。

      第三十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国际数据服务新模式,建设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数据应用和数据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数源中心开展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以数据发布、数据控制、数据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规则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全球溯源辅助应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共建全球数源中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沙在数据跨境流动及数据跨境服务领域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形成区域协同联动。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数据跨境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创新和试点应用,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指导机制。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数据安全保障预案,及时掌握数据安全风险状况,强化数据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服务和安全保护体系。

      第三十四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海关、税务、统计调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港澳在商事登记、社会信用、社会保险、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商品溯源、跨境支付等营商环境和民生服务重点领域建立数据跨境共享互通互认机制,打造数据跨境应用场景。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风险认定工作,加强对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安全评估机制,防止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事后恢复等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网信、公安、数据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获取的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发事件应对以外的其他用途。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向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投诉举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非法处理或者非法交易数据等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配合日常监管工作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省驻穗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 Q312
    权威发布|《广州市数据条例》全文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数据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数据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数据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数据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数据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第三条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享有的人格权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协同管理,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人才培育、数据文化建设、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的领导作用,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流通应用。

      第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构和本领域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机构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责任机构。对确定责任机构有异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制定本市数据采集责任清单编制规范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结合本机构职能编制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城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另行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大数据平台或者数据共享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在城市大数据平台归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回流至各区及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和开放目录,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管理其开放的公共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并反馈数据开发利用情况,不得将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确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推动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处理者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费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管理。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合规审查、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等相关规定,符合约定的用途、范围、方式、期限等,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四条  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将公共数据提供给数据处理者。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创新应用模式、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开发利用自有数据资源。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并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投入数据、劳动、技术等要素的,依法享有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收益。

      第十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相应基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制定数据交易、结算、争议解决、信息披露、安全保护等业务规则,提供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接受市数据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定期报送经营数据、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发生变更事项时,按照规定上报核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相关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自行交易。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过程监测、信息披露和报告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宣传引导企业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督促企业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评价各行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内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市统计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将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数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团体标准、行业规范、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南等,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有关部门开展数据监督管理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数据、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资金、投融资或者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建设安全可信的行业数据空间,促进行业数据流通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规范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解决、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数据要素应用项目推荐目录和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培育数据应用的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数据技术研究和创新,培育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数据基础设施,规范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等流程。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沙在数据要素流通、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业发展等领域先行先试,推动南沙数据改革和开发合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数据高效、有序流动。

      第三十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国际数据服务新模式,建设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数据应用和数据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数源中心开展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以数据发布、数据控制、数据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规则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全球溯源辅助应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共建全球数源中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沙在数据跨境流动及数据跨境服务领域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形成区域协同联动。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数据跨境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创新和试点应用,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指导机制。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数据安全保障预案,及时掌握数据安全风险状况,强化数据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服务和安全保护体系。

      第三十四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海关、税务、统计调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港澳在商事登记、社会信用、社会保险、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商品溯源、跨境支付等营商环境和民生服务重点领域建立数据跨境共享互通互认机制,打造数据跨境应用场景。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风险认定工作,加强对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安全评估机制,防止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事后恢复等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网信、公安、数据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获取的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发事件应对以外的其他用途。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向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投诉举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非法处理或者非法交易数据等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配合日常监管工作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省驻穗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 Q313
    权威发布|《广州市数据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数据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数据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数据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数据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数据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等活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政府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创新数据流通应用场景。

      第三条  市、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工作。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数据享有的人格权益,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数据资源的整体规划和协同管理,推动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发挥首席数据官在数据开发利用、数据资产管理、数据人才培育、数据文化建设、数据安全治理等方面的领导作用,推动数据价值挖掘和流通应用。

      第六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机构和本领域公共数据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安全等工作。

      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机构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本级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责任机构。对确定责任机构有异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

      第七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制定本市数据采集责任清单编制规范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结合本机构职能编制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法定职能发生变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构数据采集责任清单和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八条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城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大数据平台运行管理机制。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开展公共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等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另行建设跨部门、跨层级的大数据平台或者数据共享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第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在城市大数据平台归集。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提出数据共享申请,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仅限用于本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推动本领域垂直业务系统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城市大数据平台回流至各区及有关基层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公共数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和开放目录,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管理其开放的公共数据。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利用协议的约定,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保障数据安全,并反馈数据开发利用情况,不得将公共数据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确定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推动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负责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搭建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向数据处理者提供安全可信的数据开发利用环境和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使用费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管理。

      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数据处理者通过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实施数据开发利用,应当遵守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合规审查、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等相关规定,符合约定的用途、范围、方式、期限等,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四条  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将公共数据提供给数据处理者。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入社会资本、创新应用模式、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放、开发利用自有数据资源。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并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第三章  数据要素市场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过程中,投入数据、劳动、技术等要素的,依法享有与其投入和贡献相匹配的收益。

      第十七条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相应基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制定数据交易、结算、争议解决、信息披露、安全保护等业务规则,提供公平有序、安全可控、全程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接受市数据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定期报送经营数据、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发生变更事项时,按照规定上报核查。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不得交易: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未经相关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定价,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自行交易。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过程监测、信息披露和报告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

      市财政部门应当宣传引导企业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督促企业规范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评价各行政区、功能区、行业领域内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市统计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评估机制,将公共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数据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制定相关团体标准、行业规范、数据交易价格评估指南等,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

      有关部门开展数据监督管理活动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数据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发展改革、数据、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激励性措施,从资金、投融资或者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行业龙头企业、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建设安全可信的行业数据空间,促进行业数据流通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数据、算法、算力等资源。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规范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解决、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数据要素应用项目推荐目录和应用场景需求清单,培育数据应用的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数据技术研究和创新,培育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建设完善数据基础设施,规范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安全等流程。


    第五章  南沙深化数据开发合作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南沙在数据要素流通、数据跨境流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产业发展等领域先行先试,推动南沙数据改革和开发合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完善数据基础设施,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数据高效、有序流动。

      第三十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培育发展国际数据服务新模式,建设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数据应用和数据产业生态。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支持南沙依托全球数源中心开展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建立以数据发布、数据控制、数据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数据规则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进在进出口商品监管、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等领域开展全球溯源辅助应用,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参与共建全球数源中心。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南沙在数据跨境流动及数据跨境服务领域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形成区域协同联动。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发展数据跨境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创新和试点应用,建立面向企业的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指导机制。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数据安全保障预案,及时掌握数据安全风险状况,强化数据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探索构建数据跨境服务和安全保护体系。

      第三十四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海关、税务、统计调查、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港澳在商事登记、社会信用、社会保险、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商品溯源、跨境支付等营商环境和民生服务重点领域建立数据跨境共享互通互认机制,打造数据跨境应用场景。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第三十六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安全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风险认定工作,加强对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

      网信、公安、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建立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安全评估机制,防止数据相关的新技术运用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警、响应、支援处理和事后恢复等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网信、公安、数据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并明确告知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获取的数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职责,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用于突发事件应对以外的其他用途。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主体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向网信、公安、市场监管、数据等部门投诉举报过度采集个人信息、非法处理或者非法交易数据等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数据交易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予配合日常监管工作的,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省驻穗单位以及运行经费由本市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参与本市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等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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